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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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 張啓毅張啓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股票108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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