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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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33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相對人之
特別代理人選,並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
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
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
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51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甚明。
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1條,再準用前揭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
、及共同訴訟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免除對於相對人的扶養義務,屬於家事
非訟事件。
查,本院書記官以電話詢問新北市私立宏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據該中心表示,相對人意識混亂且行不便,此有公務電話紀錄一紙在卷。因相對人於本件程序能力有欠缺,爰依法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相對人的特別代理人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本件請求減輕免除對於相對人的扶養義務,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人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四、聲請人具狀表示其目前靠打零工維生,居無定所,係台北車站的街友,如經濟困難,無法補正主文所示,則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並請求基金會指派律師代理聲請人辦理本件聲請。附此說明。
五、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