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三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雪櫻
鐘為盛陳瑾瑜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