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確定。惟甲○○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五月間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00二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確定,為此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