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八十八年度易字第394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判決(八十八年易字第22228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十九年易字第1740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