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申○○被告丑○○
辰○○己○訴訟代理人申○○被告丁○○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子○○
甲○○卯○○未○○午○○癸○壬○辛○○寅○乙○戊○○巳○○訴訟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張清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