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672號
原 告 鍾偉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勇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247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