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七號
聲請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五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孫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何祖屏~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壹拾伍萬元│一六八七二一│││││行│││││├─┼─────────┼─────────┼───────────┼────────┼────────┼──┤│2│甲○○│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貳拾萬元│一六八七二四│││││行│││││├─┼─────────┼─────────┼───────────┼────────┼────────┼──┤│3│甲○○│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叁拾萬元│一六八七二六│││││行│││││├─┼─────────┼─────────┼───────────┼────────┼────────┼──┤│4│甲○○│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叁拾萬元│一六八七二七│││││行│││││├─┼─────────┼─────────┼───────────┼────────┼────────┼──┤│5│甲○○│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叁拾伍萬元│一六八七二八│││││行│││││└─┴─────────┴─────────┴───────────┴────────┴────────┴──┘------------------------------------------------------------------------------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希於三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並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三、請先核對附表內容,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