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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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業據被告坦認在卷,並有尖嘴鉗1支扣案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甫於竊盜罪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
4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