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示日期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示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附件: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強盜│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9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犯罪日期│84年4月9日│84年4月9日│├───┬───┼─────────────┼─────────────┤│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4│84││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043│4790│├───┼───┼─────────────┼─────────────┤││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年│84│84│││案├─┼─────────────┼─────────────┤│後││字│訴│易│││號├─┼─────────────┼─────────────┤│事││號│708│1988││├─┼─┼─────────────┼─────────────┤│實│判│年│84│84│││決├─┼─────────────┼─────────────┤│審│日│月│05│06│││期├─┼─────────────┼─────────────┤│││日│19│30│├───┼─┴─┼─────────────┼─────────────┤││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84│84││確│案├─┼─────────────┼─────────────┤│││字│訴│易││定│號├─┼─────────────┼─────────────┤│││號│708│1988││日├─┼─┼─────────────┼─────────────┤││確│年│84│84││期│定├─┼─────────────┼─────────────┤││日│月│06│08│││期├─┼─────────────┼─────────────┤│││日│26│0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不應予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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