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57號
原   告 皇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禾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惠娟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546元,應繳裁
  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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