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52號
原 告 楊雪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菁倫 、 曾人傑 、
李瑞祥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萬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