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О八七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0三七三號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所
示,原告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簽發,面額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元之本票債
權及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債務,已於八十九
年九月十八日前分次委託訴外人甲○○代為清償完畢,兩造已無任何法律關係存
在,被告就系爭本票之債權自不存在,詎被告仍持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請求判決如主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八十
九年度票字第一0三七三號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事件裁定附卷為證,堪認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