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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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65號附民被告 黃橋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附民字第65號損害賠償案件,業經判決,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