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室相對人陽采諭即 陽慧鑫 即陽
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一併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並於97年10月30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將前開債權移轉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遷址不明未能順利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以上皆為影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設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巷○弄○號8樓之2,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通知內容之存證信函予相對人,惟遭退回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及退回之信封各一份在卷可憑,且遭退回之信封上係載明「遷移不明」,是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