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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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尉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以:羅尉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7年9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免刑確定,復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於90年4月16日執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竊盜及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及8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97年2月1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12月23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間某時,在桃園縣平鎮市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前開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桃園縣平鎮市○○街○巷○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98年12月23日下午3時1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成功路口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枝。因認被告羅尉信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經查,被告 羅尉信業 於101年2月11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