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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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貴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陳貴麟前於民國88年間,因背信案件,經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更一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8年2月5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0年10月8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縣○○鄉○○村○○路○○○號,因積欠合夥工程款問題而與 陳永瀚 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以徒手毆打陳永瀚,迨陳永瀚倒地後,仍繼續以腳踹陳永瀚,致其受有背挫傷併第一腰椎壓迫性骨折之傷害。嗣因陳永瀚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貴麟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陳貴麟所涉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陳永瀚具狀撤回對被告陳貴麟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