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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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永欽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彭永欽前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77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99年
3月5日接續執行完畢,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嗣經執行強制戒治6個月以上,經評定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民國98年7月6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
5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0月12日晚間6時21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在新北市板橋區某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採集其尿液送化驗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彭永欽業於101年2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