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040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謝嘉璟
被 告 郭冠豪 原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