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0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0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李宜玲
       蔡弘濱
被   告  黃琨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訂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10萬元,借款利率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
,被告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時,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外,迄
今尚積欠借款27,506元及自104年5月31日起之利息等情,已
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契約書、帳務資料等件為
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無力清償置
辯,惟仍無法解免所負之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信用貸款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
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捷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