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0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鞠愛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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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跟利率│備註(產│
││新臺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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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萬7,933元│自95年5月29日起至104年8月│信用卡│
│││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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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萬6,046元│自95年4月11日起至104年8月│現金卡│
│││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
│││.25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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