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建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楊弘宇 即弘達工程行
被   告  曾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
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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