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交簡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志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8989號),本院認為被告自白犯罪(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92號),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歐志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歐志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有起訴書所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前已2度違犯公共危險罪章,卻未能記取教訓,復在飲用酒類後駕駛車輛上路,罔顧共同參與道路交通之公眾人車往來安全,行為實有不該,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現從事油漆工、受有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卷第7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位及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92號卷第4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逾越法定標準甚少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8989號被告歐志豪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志豪於民國9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嗣其又於103年3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5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歐志豪於103年11月6日15時30分許,飲酒後,明知酒後不能駕車,仍於同日16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嗣行經臺中市○里區○道○號公路161公里南向處,因不勝酒力而行車操控不穩,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7時10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檢測,發現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28毫克(MG\L)。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歐志豪於警、偵訊之│其飲酒後,駕駛自小客貨車之事實│││自白││├──┼───────────┼───────────────────┤│二│酒精濃度測試表、現場圖│同上│││、職務報告。││└──┴───────────┴───────────────────┘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罪嫌。被告於103年3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5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檢察官黃秋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孫志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