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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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85號原告 王陳招 訴訟代理人 楊惠媛 原告 王君輝
王秀卿 王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君煥 間關於分割遺產合併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2,208元,惟查原告於103年12月22日具狀減縮、追加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王自新 所遺存款、現金、不動產、債務部分,未據繳足裁判費,原告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經重新核定,原告王陳招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3,754,329元【計算式:(13,671,646+4,800,000+42,093,849-12,972,870-1,578,667)×1/5+(12,972,870+1,578,667)=23,754,329(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88元;另原告王君輝、王秀卿、王秀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9,202,792元【計算式:(13,671,646+4,800,000+42,093,849-12,972,870-1,578,667)×1/5=9,202,792(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92,179元,故原告等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為497,625元【計算式:221,088+(92,179×3)=497,625】,原告僅繳納132,208元,尚欠365,417元未繳納,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5,41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