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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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七三號
聲請人絜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三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八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克業亞國際開發有限│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埔│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叁仟捌佰元│0000000││││公司│分行│││││├─┼─────────┼─────────┼───────────┼────────┼────────┼──┤│2│余三隆│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貳萬叁仟叁佰元│0000000│││││分行│││││├─┼─────────┼─────────┼───────────┼────────┼────────┼──┤│3│ 陳正德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陸萬 叁仟叁佰元│0000000│││││重分行│││││├─┼─────────┼─────────┼───────────┼────────┼────────┼──┤│4│ 陳黃 吟詩│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壹萬壹仟捌佰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