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七十七年間,將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以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調查及徵集,係觸犯修正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於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發佈通緝在案,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進行,現在仍未緝捕到案。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被告上開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經在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陳兆翔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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