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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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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