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56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56號
聲請人 洪嘉鴻
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6年執更助法字第205號、第206號執行指揮書,及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更則字第84號執行指
揮書,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7條規定,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
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
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
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執行指
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
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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