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文雄具保人藍聰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聰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時曾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並由具保人藍聰和出具現金後,將被告飭回。茲檢察官將被告依法提起公訴後,本院合法傳喚被告並未到案,此有本院100年9月21日審理傳票之送達證書、被告之戶籍謄本影本等在卷可按,被告並且已由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另案依法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而本院寄予具保人之傳票上,亦已載有具保人應於100年9月21日帶同被告或通知被告到庭,具保人當日並未到庭,亦未依法帶同或通知被告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自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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