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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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395號抗告人即被告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乙○○間因93年重訴字第13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