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為何僅貸款予債務人30萬元,卻請求51萬元,並附債務明細。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呂煜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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