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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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張有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06年度執庚字第4885之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士簡字第344號判處拘役30日,惟判決書尚未送達,即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執庚字第4885號執行指揮書,經聲明異議後,由鈞院將該指揮書撤銷後,該案現由鈞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7號受理,並傳喚聲明異議人於107年4月12日進行準備程序,根本尚未判決,遑論確定。惟聲明異議人竟又於107年3月30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執庚字第4885-1號執行指揮書,其執行指揮,顯然不當,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指揮書云云。
二、查聲明異議人所陳上揭各項經過,雖屬事實,然該第4885-1號之執行指揮書,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
4月11日發文予以註銷而無執行力,其原有之錯誤,既經發現而更正,且聲明異議人更於他案原有執行期滿日之107年
4月23日出監,有該註銷之函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憑佐,原有執行之效力,既因註銷而不存在,且無從對聲明異議人而予執行,自無另由本院再就該執行指揮書為撤銷之實益,應認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