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五四三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霧警刑字第一三一八
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一時四十分許。
 ⑵地點:台中縣太平市○○路○○○巷○○號五樓。
⑶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被移送人所有供吸食用之裝強力膠塑膠袋一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裝強力膠塑膠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
  物,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