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八九號
  原   告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及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之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行為付
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七百二十三元之支票乙紙,詎屆期為付
款之提示竟遭退票,又被告自九十年三月起至五月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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