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銀村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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