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銀村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