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四三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連漢東 曾執有被告所簽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面
額為新台幣十萬元之支票一紙。嗣訴外人連漢東於同年月十三日死亡。因原告
為渠之繼承人,乃將上開支票於同年月十五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
退票。爰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繼承系統表各一紙,戶
籍謄本三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