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
三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
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本件
公訴意旨僅起訴國安土木包工業雇主甲○○,而該包工業並非法人,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係屬贅引。
二、證據:1、被告之自白。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職業災害檢查報
告書。3、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等附卷可稽。
三、依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