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О二二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
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廢棄上訴人敗訴部分,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元,折合銀元柒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仟肆佰肆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