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 訴訟代理人 許琇媛 律師
余明賢 律師 陳世杰 律師N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上更㈠字第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2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83,18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 官明祖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