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21號原告力宇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桂通 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亭企業有限公司華江堤外營業所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黃信樺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