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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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4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中杰 選任辯護人 周威良 律師
張本皓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重金上更㈠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057、第12131、第127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洪于智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