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 上列再審原告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227萬6,835元,應徵裁判費110萬4,09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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