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屈湘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1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屈湘珍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伍伍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持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保健政策,並可能進一步危及社會正常秩序,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事後坦承犯行,應有認錯悔改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前開扣案之海洛因毒品(驗餘淨重0.1055公克)及其外包裝袋1個因與其上海洛因毒品無從析離,應視同海洛因毒品整體,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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