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希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希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希儒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4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55號判決確定。於101年1月19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宋松璟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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