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
庚○○被告辛○○被告甲○○被告 周崇德 被告 淩泉 被告丁○○被告己○○○被告乙○○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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