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相對人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丙○○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和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F0附表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二萬四千七百五十元│不含退回聲│││││請人之裁判│││││費二萬四千││一│││七百五十元│││││。││├─────────┼────────────┼─────┤││送達郵費│三百七十五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總計│二萬五千二百六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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