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丁○○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空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空地等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九0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四四一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抗字第四八二號裁判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戶籍謄本費用新台幣壹拾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俞慧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F0附表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貳萬貳仟叁佰陸拾貳元│││├─────────┼────────────┼─────┤││送達郵費│壹仟伍佰柒拾玖元│││├─────────┼────────────┼─────┤│一│勘測差旅費用│陸佰伍拾元│││├─────────┼────────────┼─────┤││土地測量費用│捌仟柒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叁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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