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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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518號
原告勝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瑞浩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何思瑩 律師
許妙 (即許添福之繼承人)
許勲㨗(即許添福之繼承人)
許登讚
林 許富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聶韻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報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有變更,並聲請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