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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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

原告 王嬋娟

被告 鄭驊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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