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3019號原告 王嬋娟 被告 鄭驊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