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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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042號

原告 莫雯

被告 詹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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